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民初字865号原告周昌芳,男,汉族,1976年5月15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黄林焰,男,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周修远,男,汉族,1983年6月23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黄如春,男,汉族,1983年7月13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昌芳与被告黄林焰、周修远、黄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昌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枝贵
审 判 员 周作通
人民陪审员 张久贵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臻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