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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民初字865号

周昌芳与黄林焰、周修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昌芳,黄林焰,周修远,黄如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民初字865号原告周昌芳,男,汉族,1976年5月15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黄林焰,男,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周修远,男,汉族,1983年6月23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黄如春,男,汉族,1983年7月13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昌芳与被告黄林焰、周修远、黄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昌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枝贵

审 判 员  周作通

人民陪审员  张久贵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臻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