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81刑初340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美智,男,公民身份号码×××6717,广东省普宁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赤水。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18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5年2月10日刑满释放。于2016年1月1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辩护人钟明,普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6]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美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美智及其辩护人钟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陈美智在普宁市流沙普宁大道“邓家鸽”饭店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18.8克及红色药片0.19克。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美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毒品及现场称量相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理化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美智明知是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仍非法持有十克以上,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陈美智所犯罪名成立。陈美智曾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陈美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提出陈美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少、时间短,建议在六个月以下量刑的意见,因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故不予采纳。鉴于陈美智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陈美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美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罗卓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顾荣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