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财保298号申请人重庆千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法定代表人陈寿礼。被申请人重庆建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蒋明建。申请人重庆千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树物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千帛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建树物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千帛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建树物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乔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