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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1865号

西安恒扬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恒扬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86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恒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杨,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法定代表人牛晓勇,系该学院院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无可执行之财产,权利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长安执字第018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许 立

审判员  杨宝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