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995号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安俊峰,所长。委托代理人史海阔。被告邱学洲,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与被告邱学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十九元,由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李新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康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