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1433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广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傅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大益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广友工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东民初字第28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攀东执字第143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冉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