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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1433号

攀枝花市广友工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大益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攀枝花市广友工贸有限公司,四川大益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1433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广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傅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大益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广友工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东民初字第28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攀东执字第143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冉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