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4民初77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贾秀华,安丘新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居民,现下落不明。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秀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经人介绍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8日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2月5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即草率结婚,婚后才知道被告是在骗婚。结婚后三日内,被告便向原告索要现金三万元,双方共同生活仅半月后被告便携款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2月2日,他曾起诉离婚,本院作出(2015)安凌民初字第629号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被告仍下落不明,双方无实质婚姻生活,故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10月28日相识,××××年××月××日在安丘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2月5日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不久,被告便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2015)安凌民初字第629号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曾致函被告李某原籍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毛石镇毛石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告知被告自2005年10月既已外出打工,此后未回家,亦无联系。2014年8月5日,凌河镇后李戈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5日举行婚礼,婚后当年12月7日被告李某离家出走,之后多次派人寻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安丘市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015)安凌民初字第629号判决书、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毛石镇毛石村村民委员会函、安丘市凌河镇后戈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各一份,以及原告的法庭陈述记录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相互了解后结婚。双方本应相互关心体贴,共建和谐家庭。但被告李某自2013年12月份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已逾二年之久,期间互不尽夫妻义务,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浩
人民陪审员 刘景瑞
人民陪审员 高建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晓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