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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21号

石建军与王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建军,王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21号申请执行人石建军。被执行人王春华。本院在执行石建军与王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准确住址,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也五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梁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