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刑初258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二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方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本市盘龙区万宏国际4栋1802号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在房间进门右侧墙下,查获从被告人莫某某手中掉落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9.29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抓获经过,物证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液检测结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以及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庭审中,被告人莫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本市盘龙区万宏国际4栋1802号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在房间进门右侧墙下,查获从被告人莫某某手中掉落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9.29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抓获经过,物证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液检测结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以及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莫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莫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9.29克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 律
人民陪审员 何 杰
人民陪审员 岳建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