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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2536号

冯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536号

原告:冯某。

委托代理人:张金真,青岛黄岛灵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进运

审 判 员  欧晓彬

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申加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