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536号
原告:冯某。
委托代理人:张金真,青岛黄岛灵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进运
审 判 员 欧晓彬
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申加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