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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督87号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诉刘小军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曹月红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督87号

申请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路少军,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晓斌,男,汉族,该行风险部职工。

被

申请人:曹月红,男,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准许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撤回支付令申请。案件申请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承担。

审判员  张虎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魏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