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督87号
申请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路少军,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晓斌,男,汉族,该行风险部职工。
被
申请人:曹月红,男,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准许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撤回支付令申请。案件申请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承担。
审判员 张虎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魏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