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460号申请执行人郑永芹。被执行人烟台凤山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亮。申请执行人郑永芹与被执行人烟台凤山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3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11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