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18号
申请执行人:高杨。
被执行人:郭长青。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双方协商解决,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方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汤 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