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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18号

高杨与郭长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杨,郭长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18号

申请执行人:高杨。

被执行人:郭长青。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双方协商解决,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方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汤 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