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02行审97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法定代表人於云国,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田艳花(曾用名柏贺芬)。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执行人田艳花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椒市监处(2015)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田艳花在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群辉小区从事传销活动,其属以王万芬为首的“假天狮”传销集团小C级人员,直接发展下线人数及获利无法查清,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属介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10月8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或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该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欠缴的罚款和加处罚款应当予以支持,加处罚款最高应以欠缴的罚款为限。综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椒市监处(2015)15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邵 丹
审 判 员 陈欢欢
审 判 员 阮 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杨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