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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1826号

原告黄小明与被告河北海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炎、河北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小明,河北海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炎,河北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黄小明。被告河北海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炎。被告河北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明与被告河北海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炎、河北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庞永生

代理

审判员  张小良

审 判 员  田三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