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黄小明。被告河北海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炎。被告河北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明与被告河北海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炎、河北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庞永生
代理
审判员 张小良
审 判 员 田三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