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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4063号

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樊克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樊克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4063号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关大街与窝头河交口处玫瑰湾22号楼。法定代表人余志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春江,该公司员工。被告樊克伶,居民。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受理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樊克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贺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