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6执16号

陈炳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炳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执16号被执行人陈炳辉,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河源市人,现在广东省深圳监狱服刑。关于被执行人陈炳辉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中法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第一判项,被执行人陈炳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对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以及国土、房产、银行、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陈炳辉的财产权属情况,同时委托被执行人的服刑所在地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陈炳辉无财产权属登记记录,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6执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审判长 黄 焕 棠

审判员 陈 晓 红

审判员 欧阳海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永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