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乌民初字第313号原告张某。被告常某。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正在协商处理。
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欧尔晶
代理
审判员 龚凤琴
人民陪审员 岳永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