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乌民初字第313号

张某与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乌民初字第313号原告张某。被告常某。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正在协商处理。

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欧尔晶

代理

审判员  龚凤琴

人民陪审员  岳永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