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1563号
原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108E室。
法定代表人:彭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永强、桂卉,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全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977号4楼。
法定代表人:蒋荣。
原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全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6元,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若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林倩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