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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1640号

陈立功与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杨舍镇)东莱村村民委员会、赵洪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立功,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杨舍镇)东莱村村民委员会,赵洪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640号原告陈立功。委托代理人赵华,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杨舍镇)东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村。法定代表人邹丽萍,主任。委托代理人卞伟利,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洪宾。委托代理人钱国锋,张家港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功与被告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杨舍镇)东莱村村民委员会、赵洪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功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立功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64元减半收取16732元,由原告陈立功负担。

审 判 长  季新宏

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

人民陪审员  茅国兴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