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3538号原告杨朔。被告叶芃飞。
原告杨朔诉被告叶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童华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芃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原告杨朔起诉称:2015年11月7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2800元,约定于借款后一周内归还。因被告未按时归还,经催讨在其归还99元后,于2015年12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余款2701元于2016年1月底前还清。但至今仍未按约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叶芃飞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欠条一份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还款属实。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叶芃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杨朔借款27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叶芃飞负担。该受理费杨朔已预交,其同意由叶芃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审判员 童华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海燕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109民初3538号原告杨朔,身份证号码330181199602240628,女,199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三江口村小砾山一组29户。被告叶芃飞,身份证号码330721199210200076,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塔江山村协和路28号,现暂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西塘河村16组闻家里自然村60号408室。
原告杨朔诉被告叶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童华辉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芃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原告杨朔起诉称:2015年11月7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2800元,约定于借款后一周内归还。因被告未按时归还,经催讨在其归还99元后,于2015年12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余款2701元于2016年1月底前还清。但至今仍未按约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叶芃飞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欠条一份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还款属实。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叶芃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杨朔借款27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叶芃飞负担。该受理费杨朔已预交,其同意由叶芃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审判员童华辉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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