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兰执字第14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北段。负责人孟冬,行长。被执行人王沛建。被执行人张庆枫。被执行人周云刚。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沛建、张庆枫、周云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临兰商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沛建、张庆枫、周云刚银行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