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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财保251号

(2016)湘1081财保251号农商行与曹水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水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财保251号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仲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曹水源。

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曹水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曹水源银行存款1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曹水源银行存款1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谢龙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若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