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2124号罪犯陈燕清,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浙衢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燕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燕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燕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陈燕清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燕清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燕清准予减刑十一个月二十五日(刑期自2013年8月9日至2016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益平
审 判 员 赵绍庆
审 判 员 方 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张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