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430号罪犯匡高华,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生,小学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肥西刑初字第00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匡高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匡高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匡高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匡高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匡高华减刑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本茹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