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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民初545号

郭志寿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志寿,王强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545号原告郭志寿。委托代理人曾华林,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3月1日。待裁事项:原告郭志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强的起诉。

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020.5元,由原告郭志寿承担。

审 判 员 周芷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岑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