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545号原告郭志寿。委托代理人曾华林,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3月1日。待裁事项:原告郭志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强的起诉。
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020.5元,由原告郭志寿承担。
审 判 员 周芷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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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寿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545号原告郭志寿。委托代理人曾华林,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3月1日。待裁事项:原告郭志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强的起诉。
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020.5元,由原告郭志寿承担。
审 判 员 周芷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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