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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民初4086号

秦皇岛鑫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廷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皇岛鑫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廷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4086号原告秦皇岛鑫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福山,总经理。被告韩廷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鑫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廷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廷珍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廷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鑫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廷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晓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