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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初83号

周全与江北区义门饮食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全,江北区义门饮食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83号

原告:周全。

委托代理人:杨宇,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义门饮食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经营者:陈明。

委托代理人:孙伟,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庆聪,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全诉被告江北区义门饮食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全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周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本院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周全承担。

审 判 长  赵志强

代理

审判员  田 松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