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刑初67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领1张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后在使用期间超过规定期限透支。2013年12月起,农业银行以信函、电话等方式多次催收,但被告人李某某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透支本金人民币66,082.81元。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结清了透支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农业银行出具的报案书、账户信息、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使用明细账单、催收记录、还款证明,户籍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归还了透支款项,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预缴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王美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吕秋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