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053号
原告:王业平。
委托代理人:朱海洋,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业平与被告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王业平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业平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自我处分,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平撤回对被告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业平负担。
审 判 员 刘和文
人民陪审员 储映东
人民陪审员 魏小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储诚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