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荣珍,男,1969年5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单彩红。委托代理人彭万鑫,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红霞,女,1974年7月6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会状,男,1996年1月16日生,汉族。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套江,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荣珍与被上诉人徐红霞、徐会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4)滑民一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徐荣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荣珍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荣珍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荣珍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荣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付文华
审 判 员 彭立辉
代理
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