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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2341号

徐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2341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已经协商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福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秦国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