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2341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已经协商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福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秦国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
徐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2341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已经协商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福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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