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3042号原告孙春霞,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威,巩义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雅茁,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霞、王雅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春霞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春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春霞负担。
审判员 牛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肖怡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