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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民催5号

许继电源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许继电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02民催5号

申请人:许继电源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魏武大道东侧、尚德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姚为正,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杰,系公司员工。申请人许继电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中国银行许昌分行营业部签发的票号为1040004220899794;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24日;收款人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越城区分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许继电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许继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王晓东

审判员 肖莞千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贺晓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