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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2050号

龙岩市福来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喜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岩市福来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喜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2050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福来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双洋路北侧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MALL五层E80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081607364Y。法定代表人王福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喜香,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解放北路松柏花园**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8********。申请执行人龙岩市福来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喜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张喜香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张喜香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张喜香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张喜香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文  越

审判员 连  泳  泳

审判员 廖    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徐彦康(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