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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1134号

刘支平、王兰霞与李长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支平,王兰霞,李长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134号原告刘支平,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原告王兰霞,女,197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委托代理人冯亚林,系神木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李长海,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河南省人,现住西安市。

原告刘支平、王兰霞与被告李长海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支平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长海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刘支平、王兰霞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支平、王兰霞撤回对被告李长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刘水霞助理

审判员  王改霞

人民陪审员  张小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