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134号原告刘支平,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原告王兰霞,女,197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委托代理人冯亚林,系神木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李长海,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河南省人,现住西安市。
原告刘支平、王兰霞与被告李长海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支平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长海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刘支平、王兰霞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支平、王兰霞撤回对被告李长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刘水霞助理
审判员 王改霞
人民陪审员 张小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