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2民初1040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5年10月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姜涛,武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甲,男,生于1982年1月29日,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张明涛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8年2月,原、被告在外务工时相识恋爱。同年12月16日,双方在武胜县双星乡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杨乙。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自2010年分居生活至今。婚生子杨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未尽做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和义务。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乙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被告杨甲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原、被告在外务工时相识恋爱。同年12月16日,双方在武胜县双星乡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杨乙。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2016年4月14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原告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虽然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多交流、沟通,包容、谦让对方,认识并改正各自的缺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蒋宇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