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3788号原告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施尧,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荣,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永胜,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给付2008-2015年物业费。
原告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琼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晓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