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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16号之一

李建生与刘振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建生,刘振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建生,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刘振良,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涵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振良有车牌号为闽B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振良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林振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