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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执字第01299号

赵己铭与江苏华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镇江裕昌投资履约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己铭,江苏华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镇江裕昌投资履约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01299号申请执行人赵己铭。委托代理人许兆玉,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华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山。法定代表人丁东建,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镇江裕昌投资履约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镇江市中山。法定代表人马步明,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己铭诉被执行人江苏华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镇江裕昌投资履约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润金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被执行人江苏华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己铭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二、被执行人江苏华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己铭律师代理费18000元、查档复印费120元、交通费35元,合计18155元。

三、被执行人镇江裕昌投资履约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江苏华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江苏华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41元,由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润金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孙龙根

审判员  汪 鹏

审判员  谢春雨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堵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