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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执字第5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强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王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住所地桃江县资江路46号。法定代表人文泽新,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永强,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团山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罗善辉支付令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桃民督字第108号支付令,应由被执行人王永强偿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息693519.33元、诉讼费357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永强支付令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爱宝

审判员  崔益沙

审判员  潘维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蔡曙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