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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4411号

赵薇怡与吉林省东泽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薇怡,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吉林省东泽拍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411号

原告:赵薇怡,女,汉族,1975年8月1日生,住址:长春市。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址: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吉林省东泽拍卖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杜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薇怡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吉林省东泽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给被告送达二次,速递公司以原址无此单位、无电话将诉讼材料退回,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薇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回给原告赵薇怡。

审 判 长  陈明江

审 判 员  孟庆燕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运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