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411号
原告:赵薇怡,女,汉族,1975年8月1日生,住址:长春市。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址: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吉林省东泽拍卖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杜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薇怡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吉林省东泽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给被告送达二次,速递公司以原址无此单位、无电话将诉讼材料退回,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薇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回给原告赵薇怡。
审 判 长 陈明江
审 判 员 孟庆燕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运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