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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308号

王大龙与河间市尊祖庄乡东王化村委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大龙,河间市尊祖庄乡东王化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4民初308号原告王大龙,农民。被告河间市尊祖庄乡东王化村委会(以下简称东王化村委会),地址河间市尊祖庄乡东王化村。负责人王中义(东王化村委会主任)。王五臣(东王化村党支部书记),男,195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河间市尊祖庄乡东王化村。身份证号××。

原告王大龙与被告河间市尊祖庄乡东王化村委会有偿使用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大龙,被告东王化村委会负责人王中义、王五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大龙诉称,1992年5月份,经我村村委会商量决定,将村东边村民王东海前边五间房的地块以800元的价格划给我做为建造房子的宅基地使用。在我准备建造房子的过程中,村委会改选换届,新一届村委会又将该宗地卖给我村村民王树旗,为此我曾经年年找村委会,要求给予解决,未果。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房基地款800元及该款额自1992年5月20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东王化村委会辩称,关于村民王大龙房地基款800元一事做出如下答辩:1、关于村委会规划给村民王大龙地基一事未经村委会通过,证明人王铁成(村民)、王五臣(副书记)。2、800元地基款手续没交接,我们不知道。3、关于800元地基款单据与手续不明确。4、王大龙本人讲给了两处地基,各说800元,王大龙私自卖掉一处得款约47000元至48000元,属于非法。我村村民王大龙此起诉的情况不属实,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王大龙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书证1为合同书,主要内容:经村委会商量决定,将村东王东海前边5间房的地基以800元的价格卖给王大龙做为房地基。落款有河间市尊祖庄乡东王化村民委员会公章和王大龙签名,1992年5月10日。书证2为收款凭证,主要内容:1992年5月10日,经村委会商量决定,扣除村委会成员王大龙一年的补贴800元,用于抵冲王大龙购买宅基地所需钱款。落款有河间市尊祖庄乡东王化村民委员会公章,1992年5月10日。被告质证意见:1992年5月份当时王五臣是副书记兼任村委会委员,当时村主任是王铁成(现已不在职),书记是王双福,当时是否开了这个会议,我不知道。合议庭对案情和证据材料的分析认定:原告提交的两份书证落款有河间市尊祖庄乡东王化村民委员会公章,对村民来说具有公信力,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对于以上两份证据,被告虽提出异议,主张上面没有经办人签字;主张有关账目没有交接,不能确认村委会账目上是否有这800元。但被告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未能提供有关账目记录,故其异议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1992年5月份,经尊祖庄乡东王化村民委员会商量决定,将村东边村民王东海前边5间房的地基以800元的价格卖给村民王大龙做为房地基使用。当时王大龙为村委会成员,经东王化村委会商量决定扣除王大龙一年的补贴800元,用于抵冲王大龙购买宅基地的钱款。之后东王化村委会并未将该地块交给王大龙使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先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村委会审查后,由所在地国土资源中心所实地勘查,签出查勘意见和审核意见,再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和县人民政府审批。原告王大龙如需使用宅基地,应向东王化村委会提出申请,然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1992年5月东王化村委会决定将一块宅基地以800元卖给村民王大龙,不符合村民取得宅基地的有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村委会卖宅基地给村民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被告东王化村委会将原告王大龙的应得补贴款800元抵做原告王大龙购买宅基地所需款项,应视为被告东王化村委会收取了原告王大龙的800元。现在原告王大龙要求被告返还800元,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河间市尊祖庄乡东王化村委会返还原告王大龙8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间市尊祖庄乡东王化村委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文杰

审 判 员  刘润龙

代理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史晨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