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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1470号

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齐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470号原告齐某某,男,汉族,1988年9月13日出生,农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6年10月12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立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