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470号原告齐某某,男,汉族,1988年9月13日出生,农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6年10月12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立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