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30行审56号申请人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聂文甫,任局长职务。被申请人武义亮,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桐工商处字(2015)第3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桐工商处字(2015)第360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中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