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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462号之二

潍坊市大江建安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新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潍坊市大江建安有限公司,潍坊市新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大江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凌河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郑学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市新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建设局六楼605室。法定代表人李维喜,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一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大江建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潍坊市新龙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潍坊市新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以李秀华名义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0元,冻结期限至2016年5月17日。因执行案件需要,需续行冻结上述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潍坊市新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以李秀华名义在安丘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XXXXXX账户存款3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世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士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