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82民初866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9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王某甲,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杨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某乙(2003年9月10日出生)。双方婚前婚后感情都不太好,婚后经常因原告治病花钱发生吵打。因被告外出打工,双方自2015年11月起开始分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甲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2月1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某乙(2003年9月10日出生)。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育有一子,可见双方还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并多为子女考虑,是完全有和好可能的。综上,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杨 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