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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初79号

张树春与李洪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树春,李洪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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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79号原告张树春,男,1955年生,汉族,工人。被告李洪宝,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春与被告李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树春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树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韩凤彬

审 判 员  黄益东

人民陪审员  董德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