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79号原告张树春,男,1955年生,汉族,工人。被告李洪宝,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春与被告李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树春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树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韩凤彬
审 判 员 黄益东
人民陪审员 董德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