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3621号原告马善华,居民。原告马雪婷,居民。原告马玉婷,居民。原告马济超,居民。原告董入周,居民。原告许洪秀,居民。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之俭,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公路管理站,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徐福路与海城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顾远方,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善华、马雪婷、马玉婷、马济超、董入周、许洪秀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公路管理站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善华、马雪婷、马玉婷、马济超、董入周、许洪秀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善华、马雪婷、马玉婷、马济超、董入周、许洪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善华、马雪婷、马玉婷、马济超、董入周、许洪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马善华、马雪婷、马玉婷、马济超、董入周、许洪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陆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