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民初1945号

陆晓伟与徐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陆晓伟,徐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945号原告陆晓伟。被告徐伟。委托代理人徐国兵,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晓伟与被告徐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晓伟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晓伟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陆晓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俊驹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见习

书记员  许笔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