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945号原告陆晓伟。被告徐伟。委托代理人徐国兵,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晓伟与被告徐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晓伟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晓伟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陆晓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俊驹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见习
书记员 许笔砚 微信公众号“”